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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9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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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8-09/19/content_2dfed55e40b14732b96b2d29fad56d5e.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8〕94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9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8〕9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可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做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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