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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注意一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上半年或者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注意二
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具体如下:
1.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相应数据。
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27行“三、加计扣除”类将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自动带出纳税人享受的相对应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0000)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将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的数据自动填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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