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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知识】托育服务业涉税政策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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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7 13: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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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崇明税务
标题:
【实用知识】托育服务业涉税政策常见误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I3MTA3Nw==&mid=2653095350&idx=3&sn=95df156ce9a113da49e1d1db668c751c&chksm=80a6c03cb7d1492a95354fc161cbbe14ce0c654a7d1abe334d206a2cbf74d0eb01c464ed43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6 15:08
二维码:
-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一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国家托育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也非常丰富: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今天,申税小微为您梳理了五个常见政策误区,一起来了解下吧~
误区一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幼儿园阶段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纠正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误区二
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提供的培训服务也能免征增值税。
纠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提供的培训服务
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当按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学历教育属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一般计税使用税率6%。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误区三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纠正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误区四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的房产、土地,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纠正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误区五
享受托育服务相关税收优惠需要进行备案。
纠正
不需要!享受托育服务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时限及方式为:申报享受,及时办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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