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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常见误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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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7 1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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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浦税务
标题:
【涨知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常见误区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E5Mzc3OA==&mid=2655632110&idx=3&sn=07278d4b1fe1c2ad6cdc0b89cb34aa93&chksm=bd60abb38a1722a5269eb659a0f36f70fbeaa89e0e46e9e76ec0082065145ba09c53ed3d55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3 16:04
二维码:
-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今天,申税小微为您梳理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5个常见误区,另附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掌握一下吧~
误区
一
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时,只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
纠
正
企业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出口业务等所有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案例分析
某企业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其各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为:电信服务一般项目销售额为600万元,现代服务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为500万元,金融服务免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此时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为(600+500)÷(600+500+300)≈78.57%,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误区
二
如果企业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纠
正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分析
某企业同时有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2023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提交声明。该企业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6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此时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误区三
如果企业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可以合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纠
正
企业分别核算的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应分别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并分别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
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用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200万元,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此时企业一般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00×5%=1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0×5%=5万元。
误区
四
对于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只包括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纠
正
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本期所有的进项税额(除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既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以外的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包含按照一般规定和按照特殊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
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2023年4月,其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9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接受金融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49+1+10+20)×5%=4万元
误区
五
企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后,加计抵减额无需处理。
纠
正
对已计提加计的进项税额,除了留抵退税和留抵冲欠两种情形,其他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适用加计抵减率。
案例分析
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上期已抵扣的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非留抵退税或留抵冲欠对应的进项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为50×5%=2.5万元,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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