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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一文了解生活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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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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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1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一文了解生活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0866&idx=1&sn=3f6a929dcc2d9c4d3c02eb64bcdfd79a&chksm=f9e7be1ace90370c83c29c272dacc7dff49b5c510ece4ac51f59c9cb096c30a231d5c85992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5 18:01
二维码: -



税问我答
生活性服务业
小规模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


Q1:
政策内容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Q2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指哪些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判定。


Q3
符合条件纳税人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办理麻烦吗?



非常简单!
纳税人适用本加计抵减政策的,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Q4
公告下发前已多缴的税款可以退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供稿|古城区税务局
审核|市局货物和劳务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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