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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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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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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12: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0866&idx=2&sn=ebbc92e321e9cca43f687c634cd64018&chksm=f9e7be1ace90370caf67d2215e9c0a27d02f7229ad9a0816bb5af308de6828bf0f710fc6096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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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答疑
0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02
单位城镇职工社保费缴纳之后去哪里查询完税证明?查询不到怎么处理?

答: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首次开具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社保费完税证明(表格式)】,选择对应属期查询,查询到记录后点击“开具证明”即可;需要再次开具的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社保费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选择首次开具的日期查询,查询到记录后点击“开具证明”即可。

查询不到完税证明需要核实:


  • 社保费是否扣款成功;

  • 是否选择正确的开具模块;

  • 开具证明时属期是否选择到对应的费款属期;

  • 是否已经开具过一次,开具过的需要到【社保费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模块查询。


03
往期未申报的单位社保费在哪里补申报?

答: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申报,操作流程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一致。
04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6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05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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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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