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7
  • Tax100会员 33363
查看: 2277|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19 10: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1-04/02/content_09012872722049869a797ee11286541c.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8〕62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