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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丹麦就全球最低税法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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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7-7 10: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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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麦税务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6月23日,丹麦税务部发布了《最低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以实施GloBE规则,该立法草案的咨询截止日期为8月18日。该立法草案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利润规则(UTPR)和国内最低税(拟为QDMTT)。立法草案第70节规定,IIR和国内最低税将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而UTPR将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但位于决定将IIR和UTPR的适用时间推迟到2030年的成员国中的UPE可以例外。该立法草案紧跟欧盟最低税指令,并反映了OECD的一些最新指南,包括注释安全港指南征管指南的各个方面。丹麦起草立法草案的方法与瑞典捷克类似,其将欧盟最低税指令(以及其他OECD相关指南的各个方面)重新起草为国内法。
据估计,约有75家丹麦最终母公司(UPE)将被要求代表跨国企业集团提交GloBE信息报告表(GIR)。该立法草案估计将带来约2.55亿欧元(19亿丹麦克朗)的额外税收收入。这一估计包括即时收入效应和行为反应。政府预计即时收入影响不大,因为预计低税辖区会提高有效税率。然而,政府预计行为效应将导致丹麦的公司税基逐渐变得更有影响力,因为将投资放在丹麦会相对更有吸引力。丹麦税务局估计,大约有7,000家子公司(包括外国和国内)将被纳入范围。
立法草案建议将欧盟最低税指令作为单独的法律纳入国内法,并对报告、检查、申诉和处罚做出单独规定。在解释丹麦《最低税法》时,解释性指南指出,将使用OECD的其他指南,如注释、示例和征管指南。因此,OECD注释和其他指南的后续更新将被考虑在内。
主要内容
1、国内集团
虽然OECD立法模板适用于跨国集团,但欧盟最低税指令也对国内集团适用全球最低税。因此,丹麦全球最低税(但不是QDMTT)将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集团。
2、合格国内最低税(QDMTT)
立法草案第5章包括一个可能是QDMTT的国内最低税。这允许丹麦对那些在丹麦没有UPE的MNE集团设在丹麦的低税实体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立法草案第11节明确规定,纯粹的国内集团将不受国内最低税的约束,而是受收入纳入规则(IIR)的约束。
QDMTT的计算相对简单明了。特别是,它适用于根据一般GloBE规则计算的补足税,然后对其进行少量调整。关于丹麦的QDMTT,需要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立法草案第12节,MNE可以选择不使用UPE会计准则,而使用《年度会计法》允许的会计准则。
2)为了避免循环,必须修改QDMTT的补足税计算公式,使QDMTT本身不被扣除。立法草案的第13节对此作出了规定。
3)根据OECD征管指南规定,成员实体所有者在CFC税制度下缴纳或发生的税款,在GloBE规则中被下推到国内成员实体,因此必须排除。这包括在立法草案的第14(2)节中。
这保留了丹麦对同时是CFC的丹麦成员实体的应税所得征税的主要权利。如果在计算国内最低税时没有法定的GLoBE一般规则的减损,并且将海外控制公司缴纳的CFC税纳入丹麦CFC的税款中,则有效税率将提高。因此,将CFC税从丹麦CFC的有效税额中排除,允许丹麦以比IIR下更高的税率对低税所得征税。
因此,对丹麦QDMTT的调整非常少。OECD征管指南允许QDMTT的设计有更大的灵活性,但丹麦QDMTT与GloBE的补足税非常相似。例如,《OECD征管指南》规定:
1)QDMTT可以比GloBE规则更严格,只要更严格的限制与当地的税收规则一致。
2)GloBE亏损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和微利规则不需要包括在内。
对于丹麦的QDMTT来说,这些调整都不做,适用一般的GloBE规则。立法草案第15节包括了QDMTT安全港(如欧盟指令所规定),因此,如果根据QDMTT征税,则欧盟辖区的任何补足税将被视为零,而不必根据GloBE规则进行辖区ETR计算。
3、低税利润规则(UTPR)
在实施UTPR时,各辖区可以选择如何实施它。特别是,可以将其视为补足税,限制扣除或认为有名义所得,以产生所需的补足税。
丹麦正将其设计为一种额外的税收。这将导致《最低税法》中的规则与一般的公司税制度分开运作,而限制扣除规则将意味着与集团实体的损益表有联系。
除其他外,这种联动将意味着后来应税所得计算的变化可能会对UTPR产生影响。
4、选择
立法草案中的选择包括:排除实体选择(《立法草案》第2(2)节)、使用变现方法的选择(《立法草案》第26(1)(1)节)、股票期权选择(《立法草案》第26(1)(2)节)、分摊资本利得选择(《立法草案》第26(1)(3)节)、合并选择(《立法草案》第22(4)节)、GloBE亏损选择(《立法草案》第34(1)节)、税收透明度选择(《立法草案》第51(1)节)、应税分配制度选择(《立法草案》第52(1)节)、无法确认应计项的选择)(《立法草案》第33(8)节)、分配税制度选择(《立法草案》第37(1)节)、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选择(《立法草案》第40(1)节)、以前年度调整选择(《立法草案》第36(1)节)、微利选择(《立法草案》第42(1)节)、视同资产的选择(《立法草案》第54(4)节)及外汇对冲选择(AG)(立法草案第25(4)节),因此,《立法草案》包括了OECD立法模板中规定的所有关键选择,但还没有包括过渡安全港选择、债务免除选择(AG)、投资组合持股选择(AG)、超额负税结转选择(AG)及权益投资纳入选择。
5、CFC立法的修改
立法草案还建议对《公司税法》中的CFC规则进行修改,以规定CFC税款的抵免。在丹麦母公司因低税子公司的所得而被征收CFC税的情况下这是为了避免对丹麦公司的相同利润造成双重征税,因为首先适用CFC规则,但外国QDMTT在计算有效税率时不考虑CFC税。
6、征管指南
该立法草案严格遵循OECD立法模板,虽然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规定了适用于为QDMTT的目的,但征管指南中的许多附加规定并不适用于为一般的GloBE目的。例如,许多选择并不包括在内(如债务免除选择),没有关于混合CFC制度或替代亏损结转的规定。但如上所述,征管指南中的少数选择之一外汇对冲选择包含在立法草案中。
7、安全港和过渡处罚救济
过渡CbCR安全港包括在立法草案的第18章。立法草案第15节包括了QDMTT安全港(如欧盟指令所规定的)。
根据过渡处罚救济规则,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但不在2028年6月30日之后开始的财年,没有遵守报告义务的,将不会受到处罚。
8、申报
标准的申报规则将适用于GloBE信息报告表。立法草案中暂时没有注册登记的规定。
此外,据估计,大约75家丹麦最终母公司将被要求代表其实体的集团提交信息并编制一份被称为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扩展纳税报告表。政府估计,这将导致每家公司的额外征管负担。
9、纳税
需要在报告年度最后一天后的16个月内缴纳补足税(在开始年度延长到19个月)。
思迈特提醒
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根据2022年12月14日通过的欧盟最低税指令,丹麦也应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球最低税的国内立法并于2023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因此预期丹麦最低税法将在今年下半年最终完成国内立法。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爱尔兰荷兰西班牙德国瑞典捷克和丹麦7个国家发布了全球最低税的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比利时在3月2日只是财长Vincent Van Peteghem提出的一份“广泛的税收改革”方案中包括了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最低税。其他欧洲国家如英国已经进入最后的上议院审议阶段,预计本月就能获得御准;瑞士也于6月18日的公投中获得了全民压倒性的支持;挪威也于6月6日发布了立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并将于8月1日结束;列支敦士登政府于3月29日发布立法草案,并就实施全球最低税率的措施开展公开咨询。这些欧洲国家预计都会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生效实施;但是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于5月19日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将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因此,预期欧盟(欧洲)很多辖区将在今年下半年密集完成全球最低税的国内立法并自2023年12月31日开始生效实施。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全球最低税的全球进展状况并及时与大家分享相关内容,敬请持续关注。如您对全球最低税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国际税收支柱二服务团队负责人谢维潮老师1308882774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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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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