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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四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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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4 0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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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征期日历
内容概述:
迎接热情的七月,拥抱向阳的生活。7月征期截至到17日!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7月是大征期,请您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逾期申报哦!
最后附上7月开始实施的新规政策,一起来看~
4日-10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日-17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季计征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工会经费代收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备注: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1日-20日
按年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0日-25日
企业社会保险费。7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10日-25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 (自然人)。7月11日、18日银行批扣,10-17日、19-25日工作日查询缴费。享受补贴人员应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1日-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然人)。7月17日批扣 (15、16日为周末顺延),1-14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5日-2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然人)。7月17日批扣,5-16日、18-20日的工作日查询缴费。
1月1日到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7月新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方式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预缴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详细阅读:
关注!两部门发文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新修订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二是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三是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四是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五是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六是促进商用密码应用。
>>详细阅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7月起全国范围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详细阅读:
公告发布!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事关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头盔等,新要求来了!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新标准是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对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2023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将正式施行。针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安全现状,要求包括: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机械安全及结构、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发热与热失控、输出接口安全性、耐热防火阻燃、电磁兼容等项目。
>>详细阅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7月1日起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2023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决定2023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7月1日至9月30日,0°N—22°N、55°E—70°E之间的北印度洋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在上述海域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围网、敷网、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金枪鱼围网渔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一切捕捞作业。
>>详细阅读:
7月1日起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有调整!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奥赛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将苏沃雷生、吡仑帕奈、依他佐辛、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每剂量单位含氢可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将每剂量单位含氢可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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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详细阅读:
重磅!总局令第77号公布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本次《划分规定》修订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率先在全球将6425-7125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划分用于IMT(国际移动通信,含5G/6G)系统。6GHz频段是中频段仅有的大带宽优质资源,兼顾覆盖和容量优势,特别适合5G或未来6G系统部署,同时可以发挥现有中频段5G全球产业的优势。
>>详细阅读:
工信部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率先在全球将6GHz频段划分用于5G/6G系统
新型进网许可标志正式启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通告》,决定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逐步替代原纸质标志。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申请使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也可以继续申领、使用原进网许可纸质标志。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届时,将不再核发原进网许可纸质标志,此前已核发的纸质标志在进网许可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详细阅读:
工信部发布《关于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通告》
权威解读
内容概述:
1.问:请问本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能源汽车融汇了新能源、新材料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变革性技术,能够推动汽车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并带动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快车道,自2015年以来,产销量已经连续八年增长,位居全球前列。但也要看到,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仍处在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轨过程中,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上游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基础设施支撑不足,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产业发展面临的竞争环境压力大。
为了巩固并保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引导有关方面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问: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为引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升级,还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等情况,优化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要求。
二是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进行明确。即动力电池与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是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要求车企在汽车出厂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标注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标识和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情形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3.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答:这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涉及多方面政策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税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税车型目录等,前期需要做得准备很多,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转换工作,保证市场平稳过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引导,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四是发挥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优势,不断丰富和拓展跨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效,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4.问:《公告》实施后,购车人和汽车企业的操作上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车辆销售环节,购车人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时沿用此前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在车辆生产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此外,对已列入《目录》、符合规定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
5.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如何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答: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创新发展,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允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作为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为准确区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要求销售方销售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符合以上要求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6.问:《公告》针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了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公告》规定2024—202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举例来说,李某在2024年2月5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李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5万元,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李某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公告》规定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
税收优惠
内容概述: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近年来,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式、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2个方面,形成了涵盖14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引,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目 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二、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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