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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自然人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罚款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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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自然人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罚款60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1 12: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504&idx=1&sn=afb0ca85d5bd5618eb6071b46f2dbd1a&chksm=97443c7aa033b56cb48181a1b278eab264ddd3bd5f3afeee218b6cdab9def1532e1235dad45d#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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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长市一税稽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薛某忠-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9年10月1日,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1日。
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支付利息630万元。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唐某章收取利息630万元利息,未申报纳税,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环节税费,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2、法院判决书复印件;3、询问笔录及自述材料;4、身份复印件等基础资料及其他证照资料; 5、银行账户流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拟对薛某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处50%罚款,即罚款623,762.3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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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作为纳税人,很多自然人的纳税意识比单位要低;
作为扣缴义务人,很多自然人对这项法定义务是一无所知的。
但《征管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罚款50%以上3倍以下。
所以未扣缴个税,一旦被发现被立案,最低50%的罚款是免不了的。
具体到本案来说,如果该自然人知道扣缴义务,支付利息时主动扣缴这125万元的个税,其实还可以申请领取2%的扣缴手续费,可挣2.5万元。
原本举手之劳可挣2.5万元,现在一分未得,被罚62万元。
天差地别,皆因不懂税法。
有句话说得没错:人,只能挣自己认知范围内的钱,那些凭运气挣得的,最终也会凭实力输出去。
—END—
来源:税乎网站;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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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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