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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号热点第97期: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需进行申报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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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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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老友号热点第97期: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需进行申报残保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89066&idx=4&sn=a226c65cefb9342511c2af46e403ccf3&chksm=872cfaf5b05b73e387fcca7d069e8ff89c14ed83dea8a0278fe35ceb72710ef56b44c46c31a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2 11:45
二维码: -



1

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2

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需进行申报残保金?


答: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在电子税务局按照申报表内容据实填写企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各项数据,最后计算出应缴残保金为零,而不能直接零申报。
4

纳税人为准单轨纳税人,需红冲的蓝字发票为使用税务UKEY开具,未抵扣,现开具红字信息表,但是对方公司没有开通全电发票没办法确认,应如何处理?


答:未抵扣的发票,销方根据开具的红字信息表直接去税控设备开红字发票就可以了。
5

一般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中及10栏中。


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审核:企业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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