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供稿:肇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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