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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20集:网吧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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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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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 04: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20集:网吧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88241&idx=5&sn=0d003cd79b91bbe3b99df93c02dfdd74&chksm=bd1263c18a65ead75aad3ecf7c3a694d3ed9a9c3a5b0431a60c28c0b76bd1b95c57011eb18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30 17:39
二维码: -


本集演绎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来源 | 毕节司法
编发 | 毕节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2023年第137期,总16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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