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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竺语税] 国际税收资讯 第2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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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天竺语税
标题: 国际税收资讯 第237期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30 20:4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c4NDUzNA==&mid=2247492100&idx=1&sn=4305917e8f3ab0e76cbfd2dd5216f239&chksm=fd0c33fdca7bbaeb89196cb7d7f4ef08b948f723def65ee167b7d8e43afc84214bf91750bff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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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旭红 周沛洋


1
New Zealand
新西兰颁布《税法修正案》以实施经合组织“支柱二”GloBE规则(支柱二)
2023年5月18日,新西兰《2023/24年度税率、跨国税收和补救事项税收法案》提交至议会,该法案规定了在新西兰实施经合组织“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详细内容。
只要确定有足够数量的国家实施GloBE规则,新西兰政府就将通过理事会命令确定正式实施GloBE规则的日期,该日期不会早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和2025年1月1日实施低税支付规则(UTPR)。该法案还建议在新西兰实施国内收入纳入规则(DIIR)。
该法案建议对《2007年所得税法》(ITA)进行修订,不允许对根据IIR或UTPR规则缴纳的税款进行计算抵免,但允许对根据新西兰DIIR规则缴纳的税款进行计算抵免。此外,根据IIR或UTPR规则缴纳给另一个国家的税款将不能进行外国税收抵免。
该法案还将修订ITA,以确保符合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新西兰采用的GloBE规则仍将适用于税收协定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明确提及GloBE规则。
该法案引入了一项征管措施,以在新西兰实施GloBE规则,包括:

  • 要求所有范围内的跨国企业(MNEs)在其属于跨国补足税规则范围的第一个收入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内陆税务局(IR)登记;

  • 要求所有纳入范围的跨国企业每年提交一份单独的补足税申报表;

  • 对未及时向IR提交完整的GloBE信息报表(GIR)或未及时注册GloBE的,最高可罚10万新西兰元;以及

  • GIR的截止日期为跨国企业收入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内(或初始报告年度的18个月内)。

由于GloBE规则和国别报告(CbC)规则密切相关,该法案还建议对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CbC报告者处以最高10万新西兰元的罚款。
如果该规则在2024年生效,将只从范围内的20-25家新西兰跨国企业中征收2500万新西兰元的补足税,否则1600万新西兰元的税收这些税收将被转移到低税率地区。实施该制度的前期费用为1110万新西兰元,持续的行政费用为310万新西兰元。
注:1新西兰元=0.6267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3.05.22)

2
ATAF
非洲税务管理论坛认为征收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是保护税源的关键措施(支柱二)
5月22日,非洲税务管理论坛(ATAF)组织了关于包容性框架(IF)“支柱二”方案将如何影响非洲国家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会。讨论会的主题是“支柱二”的挑战、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及作为保护税基最有利方式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专家组指出,大型跨国公司(MNEs)可能会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异、优惠政策和征管漏洞来缴纳“低得离谱”的税款。专家组还指出,各成员国应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确保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取得对大型跨国公司征收15%最低税的优先权。
在讨论过程中,ATAF指出,“支柱二”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更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土的最终控股母公司(UPE)较少,非洲国家在“支柱二”方案下的征税对象有限。
ATAF重申其立场,即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能够支持非洲国家保护其在“支柱二”下的税收收入。这意味着非洲国家应当对其组成实体的低税收入征收补足税。税收管辖区必须谨慎设计此类税收制度,以符合IF标准和收入纳入规则(IIR),否则可能会出现课税不足或重复征税。前者会导致税收收入减少,而后者会抑制国外投资。该小组还强调与行业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磋商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协助QDMTT制度的设计,ATAF准备《起草国内最低补足税立法的建议方法》,为非洲国家提供适合其需求的税收框架。
(消息来源:IBFD 2023.05.23)
3
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应对“支柱二”改革宣布修订递延所得税会计准则支柱二
2023年5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宣布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以暂时应对经合组织全球税收改革计划对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
该公告明确了确认和披露与“支柱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暂时性例外规则。该暂时性规则是强制性的,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期限。
除了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暂时性例外规则,IASB还商定了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其重点聚焦于规则已经制定或实质性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情况,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因“支柱二”而面临的所得税问题。
当规则生效时,实体必须单独披露其与“支柱二”相关的当期税收支出或收入。
IASB还同意进一步监测各税收管辖区实施“支柱二”规则的进展情况。IASB指出“计划在税收管辖区如何实施相关规则及其对主体的相关影响充分明确之后,开展进一步工作,以决定取消或永久保留这一暂时性规则”。
新规则将对在“支柱二”规则范围内的跨国公司进行首次测试。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报告。
预计在2023年期间,经合组织将发布更多关于“支柱二”规则的信息,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跨国公司遵守上述要求时面临的挑战。
(消息来源:IBFD 2023.05.23)

4
Belarus
白俄罗斯通过了欧亚经济联盟提供的电子服务增值税规则修正案(增值税)
白俄罗斯通过了欧亚经济联盟(EAEU)提供的电子服务增值税规则修正案。
电子服务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提供的服务,即若不使用信息技术则不可能提供这些服务。电子服务清单由委员会理事会批准。
电子服务不包括以下服务:

  • 在不使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的情况下进行的商品销售;

  • 销售(转让使用权)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包括电脑游戏),或有形载体上的数据库;

  • 提供访问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的服务。

客户营业地点所在的EAEU成员国被视为提供电子服务的地点。
若某EAEU成员国的纳税人向另一EAEU成员国的个人提供服务,纳税人须在该EAEU成员国登记增值税。如果为向法人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仅须在该EAEU成员国的法律要求登记的情况下,在该EAEU成员国登记增值税。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将由接受服务方承担增值税。若当地法律不要求外国供应商进行注册,其也会承担增值税税负。对代理商参与供应的情况另有特殊规定。
注:欧亚经济联盟由俄罗斯、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组成。
(消息来源:IBFD 2023.05.23)


5
World Bank
世界银行宣布碳税收入创历史新高(碳税)
世界银行在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报告中称,2022年全球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收入为9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达历史新高。
与此同时,在2022年期间发生了全球能源危机和高通胀,许多国家采取减免措施加以应对的背景下,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全球排放份额已从10年前的7%增长到23%左右。其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占全球政府直接碳定价收入的69%,碳税占31%。
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的收入通常用于特定目的,即近40%的收入用于绿色支出,10%用于补偿家庭或企业。两者均为为政策提供了支持。
此外鉴于预算赤字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实施该此类举措。发达国家尤其如此,且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和过去没有倡导此类举措的地区(例如非洲)也其越来越感兴趣。
2022年期间,奥地利、印度尼西亚、美国和墨西哥的地方税收管辖区地发布相关文件,澳大利亚计划于2023年7月重新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智利、马来西亚、越南和泰国等国将继续实施直接碳定价。
报告进一步指出,尽管国际组织继续围绕最低碳价或调整政策进行讨论,但没有取得具体进展。未来需在该领域进行改进。
注: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限制,其允许排放量较低的排放者将其额外的排放单位(或“配额”)出售给排放量较高的排放者,从而建立碳排放的市场价格。碳税看通过确定排放税率,直接设定碳的价格。
(消息来源:IBFD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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