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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等11个问题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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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6 14: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建税务
标题: “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等11个问题有答案了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FsBfwS1XsBWCsyAYEd6_Q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1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0 09:43 编辑

“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等11个问题有答案了
来源:福建税务

一、我省在疫情期间出台了哪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我省出台了两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符合所在设区市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二是减免个体工商户物业租金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房土两税”减免。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上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政策?

答: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具体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中小企业的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


三、哪些纳税人适用不动产出租方因减租相应减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答: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包含自然人),可以申请“房土两税”减免。


四、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上述两项税收优惠?

答: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

自然人减免需要先通过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进行“房土两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办理减免。


五、申请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

4.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四种材料。

其中后两种可以容缺办理。


六、“房土两税”减免税申请报告主要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应包含: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上年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停产(停业)时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物业租金情况、因疫情影响或减租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等内容。


七、不动产出租方已享受“房土两税”疫情困难减免,如果减免个体工商户物业租金可申请的“房土两税”减免力度更大,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答:可以,但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困难减免税额。


八、我省是否有规定不动产出租方因减租相应减免“房土两税”的申请截止时间?

答:为促进出租方尽早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我省规定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九、结合案例计算不动产出租方因减租可申请的“房土两税”减免额。

例:某不动产出租方,疫情期间减免2户个体工商户各一个半月租金,合计9000元;减免3户个体工商户各半个月租金,合计7500元;减免1户企业一个月租金5000元。该纳税人2月份减租前应纳“房土两税”4000元。问:该纳税人因减租可申请的“房土两税”减免额是多少?

政策规定:不动产出租方因减租可申请的“房土两税” 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减免租金总额为出租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未达一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减免企业租金也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出租方2020年2月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分析:

1. 减免租金总额:虽然纳税人总减租额为21500元,但需要扣掉为同一个体工商户减收不足一个月的租金7500元和为企业减收的租金5000元,减免租金总额为9000元;

2.三个月应纳税额:2月份应纳税额4000元*3个月=12000元。

结论:依据减免租金总额、三个月应纳税额“孰低原则”,该纳税人因减租可申请的“房土两税”减免额为9000元。


十、已享受了疫情期间“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年度终了缴税仍困难的,是否可以再申请困难减免?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公告》(2018年22号)规定的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年度终了仍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2020年度“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十一、2019年12月已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的规定,该项优惠政策再延续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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