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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指引丨一文读懂纳税信用修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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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30 2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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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一事一指引丨一文读懂纳税信用修复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13029&idx=4&sn=0b2c4d7236f957852907a3d8d7eecceb&chksm=87e8d7eab09f5efcf932155a28c8aee7b52d6cf7ad065719f7425091c13d97ef27c42ce84b4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30 19:31
二维码:
-
一
相关政策
为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
适用情况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三
修复标准
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
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备注
1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
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四
办理渠道
01
线上渠道——电子税务局申请:
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修复。
02
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提交至办税服务厅。
五
线上操作指引
1.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首页选择“我要办税”,并在该栏下点击“纳税信用”模块。
2.
进入纳税信用模块后,在左侧栏选择“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六
温馨提示
01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02
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
次年年底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
上述
“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七
注意事项
01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2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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