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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税费支持双碳政策介绍—税费支持碳汇能力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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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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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19: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专题 | 税费支持双碳政策介绍—税费支持碳汇能力篇(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705321&idx=3&sn=3a2779acc13e74a4e0e9b2a30164cf88&chksm=83807892b4f7f18457ca1007235b6974f554efd9ac7196cd543b7984e873b911776777d6ea0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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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支持
双碳政策介绍
税费支持碳汇能力篇(下)

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碳汇能力,巩固和提升其碳汇功能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推进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保护与提升,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激励和约束作用,将税收政策与碳汇资源更加紧密地结合,进一步支持保护自然资源,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上期大家已经跟着税宣员甬甬学习了两类税费支持碳汇能力的税收政策,本篇我们将继续跟着甬甬学习有关生态环境和水利工程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
和稳定性税收优惠


甬甬,对于公共资源的转让或使用,有对应优惠政策嘛?
听仔细啦!首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其次,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另外我还知道像提供植物保护服务这种对于保护环境、提升生态资源质量和稳定性的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
Bingo,答对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植物保护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适用于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春节回村的时候,我听说邻居江大哥利用荒废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对此我们有优惠政策吗,有的话需要走什么流程呢?
给江大哥点个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纳税人,免征契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


农业生产不可避免会排放污染物,也需要缴税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我们也有对应的税费优惠哦,你有什么想问的吗?


太好了!正好最近我们镇附近有在耕地上建设防洪工程的,这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嘛?
对于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这些水利工程有更具体的范围嘛?
有的有的,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除了耕地占用税以外,还有其他的优惠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第三条,对于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学到了学到了,今天的我比昨天又了解到了更多的税收知识呢!

我们税费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到这里就结束啦,期待下次再见!


来源:江北税务、宁海税务
一审:林蓉、孙奕、史梦杰
二审:邬国菊、林永飞
三审:姚伟君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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