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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18集:订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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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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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04: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18集:订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88069&idx=5&sn=13343372e1ff757f4ba9075054915b85&chksm=bd1260358a65e9239cb46290825368023e0edf1f00ca7f7709fe5976f3ef568974f817ac890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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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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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演绎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录音遗嘱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来源 | 毕节司法
编发 | 毕节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2023年第135期,总16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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