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种方式以提高征管效率
赡养老人支出项目繁杂,从公平角度出发应据实扣除。但由于纳税人众多,全面实行据实扣除会使征税成本和稽查成本变得过于高昂。针对这个问题,美国的具体做法是:首先,采取两种税前扣除方式(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扣除纳税人自身的生计费用。其中,标准扣除不考虑纳税人实际赡养支出,而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类型规定不同的固定扣除标准。此外,考虑到纳税人年龄、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还允许实行附加标准扣除。分项扣除则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据实扣除,具体扣除标准详见表2。由于两种扣除方式不得同时适用,因此,纳税人一般选择按照标准扣除额和分项扣除额中的较高者进行扣除。其次,在扣除生计费用之后,纳税人再额外扣除赡养老人费用。2018年美国税改前,在进行个人生计费用扣除之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个人与家属生计豁免(Dependency Exemptions)。如果纳税人的调整后总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AGI)小于或等于156900美元,且存在通过测试的被扶养人,纳税人可以就每位被扶养人申报4050美元的家属生计豁免。然而,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规定,2018-2025年个人与家属生计豁免取消,纳税人可以针对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申请每人500美元的税额抵免(Tax Credit),但对于调整后总收入高于限值的纳税人,每超过限值1000美元,抵免额就减少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