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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拒绝假外包真派遣 商法财税四重奏要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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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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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业务探讨||拒绝假外包真派遣 商法财税四重奏要弹好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6 07: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1144&idx=2&sn=8ed622eacadfaecb54f308331ce99b86&chksm=883ed314bf495a02b81e677bdb737eefc0d35053ab9daf2d183b639cfecee92a21c238d21344#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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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真的没法用对和错去评判,比如劳务派遣。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是三方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派遣方和用工方相互推诿,最终受伤的还是劳动者,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保护劳动者权益,动机无疑是好的。但是,凡事有堵就要有疏,你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10%以内,无疑增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你必须得给企业一个出口。否则,大概率好政策会取得相反的效果。有堵无疏,一禁了之,是造成大部分好政策得到坏结果的根源。偏偏IPO时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要求严格,企业只能铤而走险,唱出一幕幕假外包,真派遣的大戏。
这不,苏州朗威电子机械首次公开发行时,就被监管机构发出了灵魂拷问:
劳务外包是一种业务经营模式,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主要受民事法律调整,承包方与劳动者之间是民事关系,而劳动者虽然有可能直接与发包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实际的接触,但法律上并不存在直接关系。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其对应的概念是直接用工。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的归属以及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其实双方在税务处理上也有很大不同。
首先,从增值税上看:
劳务派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47号文件同时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上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劳务外包支出,由于属于纯粹的经济合同,所以并不存在特殊规定,直接计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中据实扣除。
我们看到,在IPO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10%的劳务派遣比例限制,大规模改为劳务外包,甚至出现前一年劳务派遣用工达到67%,但下一年变为0的情况。了解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异同,我们知道了,这一改变不仅是变个合同而已,而是需要弹好商务、法务、财务、税务四重奏,形式充分,实质完整,内外兼修,方可达到理想效果。
具体说来:
一是明确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确定好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明确劳动者的管理权,是由承包单位行使。万不可一边劳务外包,一边又是用工方在行使管理权。
三是明确用工风险,既然是劳务外包,那么风险应该完全由承包方承担,与用工方无关。
四是明确经营资质,劳务外包(除建筑劳务外)并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而劳务派遣则需要有相应资质。
五是明确会计处理,劳务外包由于不是劳动关系,所以相应支出当然不用计入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劳务派遣则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六是明确税务处理,劳务外包是6%的增值税(建筑劳务9%),主要看的是外包业务实质,而且正常情况下均允许购入方抵扣进项税额。而劳务派遣由于背后是劳动关系,所以除服务费外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自然要适用差额征税。
老胡经常讲,商法财税,跨维思考。商务定向,法务定性,财务定量,税务定位,四位一体,缺一不可。为什么现在的工作越来越难?因为跨界的问题越来越多,一专多能,方为上策。
真相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连接。
来源:优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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