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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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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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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06: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省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3394&idx=3&sn=f48d8a163d7b52e1ee2c258239a1cac5&chksm=fb64e1d6cc1368c01becc2a9a805ff348c4ae00ac32c87b6edde3d128a9dff46dee82eaca9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6 17:26
二维码: -


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3〕25号)印发。通知明确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计税依据、各地税额标准的确定等作了明确。

  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青海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测定的土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面积。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测量工作;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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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韩世峰
排版丨张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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