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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企业为职工体检支付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企业为职工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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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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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可见,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单位组织员工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是否要分别计入每个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对员工体检费用区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对于员工参加由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未取得现金的(单位统一支付款项);以及员工按照单位统一规定自行体检并提供发票、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员工的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不统一组织体检、而是将体检费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的,应当计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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