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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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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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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5 15: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1899&idx=4&sn=6dd9c0ad080aaa4bfd8493c4f271128e&chksm=88bcd6a0bfcb5fb6deb1747964e31043360d1284b6db68e5ffa2b56ab153deaa5dd3f93227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0 17:13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践中,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天然气、电等相关进项税额,是否也和成品油、通行费一样允许抵扣?



坐席小妹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等)所购进的相关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相关进项税额,包括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行费等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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