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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收汇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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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5 12: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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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收汇管理工作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1 07: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6974&idx=1&sn=2e4326a8ab8bebaf90da17367aa4a78d&chksm=f2c7a036c5b0292053b1629319a052f3f27e1217d44f0774116abd43c3e341fdbe9cb1cc611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收汇提醒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3.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超期申报时,《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申报流程(以外贸企业为例):
01
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出口退税管理场景化办税】


02
点击【在线申报】


03
点击【货物劳务及服务退税申报】,进入退税申报页面


04
录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后,点击【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05
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收汇材料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06
填写完成后,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在【确认生成申报数据】窗口中核对要生成的“申报年月”和“批次”


07
点击【数据自检】,自检通过后点击【正式申报】,该申报批次即申报成功


08
申报数据上传成功后,需要一并上传收汇举证材料。回到:出口退税管理场景化办税界面,点击【数据自检】


09
点击【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正式申报】页面,点击【查询】


10
出现查询结果后,点击【资料上传】,按要求上传收汇举证材料即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东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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