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区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意见,于1997年已经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亏损弥补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务管理处管理规定》。区局不再重新制定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总局、区局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