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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局回复】灵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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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5 11: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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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局回复】灵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1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385&idx=1&sn=105ba0e4a6acdf4e48a36a6b7ae6f7f1&chksm=97443cc3a033b5d56e379f7e40009944af2a4d80863dfd5ba5c81988bafcd34ef3344d6c48b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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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3〕57号
尊敬的施华明代表:
《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051号)收悉。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电平台企业通过月底汇总发票方式实现私家车充电桩桩主个税汇总代扣代缴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私家车充电桩桩主暂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按年计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二、关于税务系统提供API接口支持,方便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市场监督部门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直接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同时,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套餐”功能,即可非接触式办理包括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发票申领等涉税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推进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晶晶亮读后感】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一直是难点也是热点。
实务中的判断标准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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