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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04〕9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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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jfHJGsrpNY0PBpmAUVIKiA==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呼政办发〔2004〕96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04〕9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4〕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困难企业和困难群体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原则
  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本着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采取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不设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自理。即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配置比例缴费,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
  (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困难企业,必须连同退体人员整体参保。
  (二)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
  已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下企业或个人,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
  (一)有部分缴费能力,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或职工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体人员(已经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一)企业参加住院统筹保险,其住院统筹保险费按职工的实有人数,由企业全部缴纳。
  (二)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由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
  (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职工个人缴纳。
  (四)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其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四、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缴费比例及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缴费:
  (一)缴费基数每年度核定一次,以不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参加住院统筹保险的职工,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二)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得高于2%。
  (三)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l00元缴纳。
  五、参保申报登记弱缴费方式
  (一)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必须整体办理参保手续。
  (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需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决议》及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办理登记手续,核定缴费基数,经审核后缴费。
  (三)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需持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3、下岗失业人员有关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退休人员需持《退休证》。
  (四)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月、按季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需一次性预交五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五年期满后按大额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六)退休人员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本人同意,可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本人每月的养老金中代划代缴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统一划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六、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最低缴赘年限及待遇。
  (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得低于20年。
  (二)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满20年,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但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应继续缴费,直到缴足20年为止。
  (四)企业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其职工因病住院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同等待遇。
  (五)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其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按重新参保处理。
  (六)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设立1年的等待期,连续缴费满1年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治疗的同等待遇。
  (七)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后,终生没有发生医疗费的,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本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给其法定继承人。
  七、参加住院统筹保险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企业或个。人,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中断缴费的,从欠费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住院统筹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足缴费的,从补缴保险费之月的下个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原参保年限不连续计算。
  八、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管理与服务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及费用结算等,统一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999]第9号令)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8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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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发〈2004〉96号  发表于 2020-7-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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