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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4〕21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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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3Oe1EWJf38WU7wSEof6Y1g==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呼社险字〔2004〕21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4〕21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4〕21号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使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11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继续按《关于统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社险字[2001]62号)规定做好备药工作。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甲医院不低于60%;三乙医院不低于65%;二甲及以下医院不低于70%。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2004年度对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正常核算后,对达不到协议四十九条规定统筹支付比例所给参保人员的补差部分最高不得超过l0%,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补差部分要单独核算,并在住院医疗费月报表中单独统计。
  四、参保人员在二甲及以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原办法结算。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医疗费总额的5讫Z下。
  六、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控制在医疗费总额的50以下。
  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做的大型(200元以上)检查项目的检查阳性率达到60以上。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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