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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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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全区所得税专业会议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凡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地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个别特殊情况难以认定的企业和组织,应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二、关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自治区内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均应在机构所在地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内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不能完整核算企业利润,并采取向总机构报帐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国有(社有)民营后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企业实行个入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关于企业集团(供销集团)如何纳税问题。除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外,各地区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供销集团),均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集体企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处理极限问题。集体企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权限.暂按以下限额办理。即:2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处理: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税务部门核实,报地、州、市税务机关批准;1 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查,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准。
六、关于企业临时工计税税工资的列支问题。对企业录用的临时工要严格审查.,凡有劳务市场管理部门颁发劳务证的临时工工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月数计算。共计税工资标准仍按新地税二字(94)02 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企业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应按实扣除。这里说的特殊工种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工作的工种。企业为从事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种的工人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如:运输企业为司机支付的人身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鉴于目前税务总局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征税尚未明确,对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九九四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税制实施前,自治区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一律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在—九九四年以前批准的没有执行到期的困难性、临时性、一次性减免税的企业,可执行到一九九四年底;凡属于原政策延续的,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范围的减免税企业,可继续执行,但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新税制实施后,对苻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94) 001号文规定的优惠致策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新地税二字(94)0 28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企业按原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新财税一字(94) 0 5 7号文规定的减免税, 际二十条“乡镇企业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额1 0 %在税前列支”不再继续执行外,其它各条仍按该文规定执行。
十、关于“维筒费”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煤炭企业按吨煤提取的“维简费”是对矿产自然资源折耗费用采取按产量法提取折旧一种方式。因此,对按产量提取“维简费”而不提折旧费的煤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进口货物交纳增值税对多抵扣部分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进口货物在海关部门缴纳增值税额低于抵扣税额,多抵扣部分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对税前提取的“简易建筑费”等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32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准在所得税前提取新技术发展基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其他单项留利和税前还贷,因此原在企业所得税前提取的简易建筑费、网点建设基金、新技术发展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一律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十三、对实行层层承包,经营管理单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承包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难以核实所得税的建安企业。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城建部门和挂靠单位取得联系,掌握承建工程项目和层层承包的具体情况,在工程审批环节采取按一定比例附征的办法,或按纯益率计算的办法计征所得税,也可采取委托城建部门代征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一些无人管的挂靠经营单位,应依法定税。
十四、行政管理赞的扣除。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八五”期间内,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核定比例在国家税务总局来明确前,集体企业暂按原核定的比例执行。即:工业按销售收入的l %,商业按营业收入的0.5%核定;对其他纳税人支付绐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由总机构出具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准予扣除。
十五、除国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其它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根据新政发(994)72号文规定,冶金生产企业每生产l克黄金,上交4元管理费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外购商品、自产产品、半成品的,财政部财会字(94)第   3l 号文的规定不作收入处理,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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