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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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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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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桂林税务订阅号
标题: 【减税降费】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g3NDA1NQ==&mid=2247510652&idx=2&sn=d4e81eeea65dc1b5576e657c3e54d393&chksm=fe69b214c91e3b0214a3f028992fc6abd23d49a1eac7821a7528e69d561ebb35b173dc49aa9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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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分经济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这些经济区域包括了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广西税务将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相关的优惠进行了整理,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吧!
本篇为您介绍的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01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知识小链接: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02
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政策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是指2022年4月21日起在河池市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

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03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政策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指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百色市新设立的部分企业。
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04
享受案例
【案例】河池市A企业为2023年新成立从事餐饮业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全年经营情况如下:营业收入700万元,营业成本3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设无需考虑其他情形)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

文件规定的“对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条款,可以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款。

因此,A公司202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5%×20%×(1-40%)=6(万元)
政 策 依 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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