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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劳社字〔2005139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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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A+qyHrzJJAzvfOYsESVXg==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呼劳社字〔2005139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劳社字〔2005139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5-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呼劳社字〔2005139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各项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年扩大,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参保对象的变化,原有制度框架内对参保及缴费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保险正常运行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特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养老保险
  (一)对于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申请退保的,须填写《农业户籍参保人员退保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持本人身份证、参保相关凭证,由登记参保的业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保手续。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凡属正常退休的,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凡属特殊工种或因病退休的,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及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同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须持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员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表》,按照呼政办发[2004]8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四)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须首先与居住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灵活就业劳务协议书》,持本人身份证、《灵活就业劳务协议书》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后,按照呼政办发[2004]83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五)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时,可从参保当年起最多前延追溯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及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二、关于医疗保险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设立1年的等待期。其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灵活就业劳务协议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时,需出具雇主和全体雇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并要求雇主和全体雇员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统筹。
  上述人员首次参保时,可按月、按季、按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1年等待期的初始计算时间从首次缴费时间所在月份的第1天开始。缴费满1年的等待期后,计算1年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划分个人帐户。上述参保人员等待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并由相关科室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历和I C卡,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的方式有三种,可任选其一:一是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安置费9000元。参保交费时需出具领取养老金的有效凭证,并在为其办理退休的业务科办理有关参保手续;二是参加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三是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上述第二、三种形式的参保缴费费用,在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从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由退休人员本人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直接与市社保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三)退休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安置费1000元,终身享受大额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二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委托社保中心从本人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直接与市社保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每年从3月份开始扣缴至12月份,每月扣缴10 元。从参保缴费年度的元月份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逐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缴费至终身。
  (四)对于已经按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扣缴了大额医疗保险费,但退休人员本人不愿意签订参保代扣代缴协议的,应为其尽快办理退款手续。一对于已经按有关规定签订了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义的,相关科室应尽快按协议要求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五)对于参统单位有50似上的退休人员同意由社保中心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可由同意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代表、原所在单位与社保中心签订同意参保人员代扣代缴集体协议,由相关科室按协议要求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j,t(六)退休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可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安置费8000 元、大额医疗保险安置费1000元,终身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前参保期间中断缴费产生的医疗保险欠费可不用补缴。
  (七)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自治区直属驻呼外贸、商粮、物资等三大流通集团的参保职工,可继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可补交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期间中断缴费产生的欠费(不收滞纳金),计算补交欠费期间的缴费年限,补交欠费续保后不设等待期,但愿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于不补交中断缴费期间欠费的,按再次参保处理,设l 年等待期。
  (八)机构改革和企业转制过程中分流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中断缴费再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原参保年限与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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