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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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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1: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 02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工字(1994)88号《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新财工字(1994)8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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