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异地企业联合会有关税收政策的函
新地税函〔2011〕31号
自治区招商发展局:
你局《关于加快新疆异地企业联合会发展的意见》收悉。经我局研究,意见如下:
《关于加快新疆异地企业联合会发展的意见》第二部分中第(五)部分中有关涉税提法,“……。异地引进的投资企业和项目,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凡异地商会企业在对口援疆地区,视同对口支援项目,分别给与土地、税收、进出口、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局认为,由于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中,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税权极小,几无权限制定重要税收政策,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自治区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未列入国家的过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已停止执行,故建议你局在该发展意见中取消此政策提法;在对口援疆地区,对口支援项目,目前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你局取消有关税收优惠的提法,以免误解。
以上意见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