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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三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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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三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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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20 03: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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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三十六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0294&idx=4&sn=571c9a1a78cc6e3ea30c64f78910777a&chksm=813aafe3b64d26f5e062fa49d387eda1df3ce0a863b133996f0a8c7a9eb46b5c982ac31f22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9 10:30
二维码:
-
来源:
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实务辅导
内容概述:
提到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您最先想到的一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些凭证都可以抵扣收藏起来吧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四、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六、道路、桥、闸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
七、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x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
个税辅导
内容概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进入倒计时了,还有15天年度汇算期即将结束。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预扣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存在差额,您就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请您于6月30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一、哪些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除此之外,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性汇算清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年度汇算的办理方式有哪些呢?
共有三种方式可以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包括: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如何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找到2022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进入申报页面,系统会自动提示选择简易申报或标准申报。
简易申报仅适用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的纳税人,进入简易申报页面,核对基本信息、已缴税款和可申请退税额正确无误后,即可开始申请退税。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纳税人都要选择标准申报,进入申报页面,首先选择填报方式,这里推荐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点击“开始申报”,需核对基本信息、收入和税前扣除数据,如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计税方式,确认无误后,进入“税款计算”界面,系统会自动计算应退税额或应补税额。
四、不及时补税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号的规定,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应补税未补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对于纳税人补税情况进行分析后,先开展提示提醒,对提示提醒后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改正的纳税人,进行督促整改;对经督促后仍未配合改正的纳税人,将进一步采取开展税务约谈、发送税务文书等方式,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纳税人;对经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因此,若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您需要补税的相关信息,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确需补税的,请在汇算期内及时办理,以免产生滞纳金。
电局指南
内容概述:
问:如何申领税务UKEY?
答:您好,请先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先核定票种;核定成功后请按以下步骤操作申领税务UKEY:
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事项名称为“发票票种核定”,办理状态为“审核通过”,点击操作下方的【进度跟踪】进入后继续点击【税控设备申请】,进入申领税务UKEY的界面;填写税控设备申请,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姓名不要填写公司名称,盘类型直接选择税务UKEY,邮寄配送可自行选择是或者否(若选择邮寄方式邮费到付),填完信息后点击下方的【点击免费领取】按钮即提交;提交成功后可重新进入申领界面,查看右上角的“缴费状态”下方如显示“税务机关受理中”在此界面查询物流单号并及时关注领取回执。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否”,请看页面下方税控发行文书后有没有显示“领取回执”字样,如有请按回执内容办理后续事项。
问:税务Ukey开票软件如何抄报税及反写数据?
答:您好,请您进入税务Ukey开票软件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或者在软件首页的流程导航窗口中,点击【汇总上传】图标按钮即可进入汇总上传窗口,请您继续点击“上报汇总”按钮进行发票数据上报汇总操作;上报汇总成功后需完成增值税申报返回税务Ukey开票软件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中的“反写监控”按钮即可完成对发票监控数据信息的反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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