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2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319|回复: 0

【收藏】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优惠政策落实操作指引——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3-6-20 02: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收藏】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优惠政策落实操作指引——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47359&idx=3&sn=2f5116368a1e8857027492d8725d1f5a&chksm=8bae5703bcd9de15b1c7cae99e53690ae1ca9e3c32567e1cf131dd201b03c7917b68b00001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9 12:02
二维码: -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为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为方便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更加便利的享受优惠政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持续优化升级,下面为您带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指引。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减免操作

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中添加相关减免信息后,在申报时即可以享受减免,无需备案审核。(月减免税金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50%)


来源:辽宁税务
扫码关注 沈阳税务

微信

抖音

微博

头条
您的“分享、点赞、在看”我都喜欢!
879_168719851182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