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宏联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新办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7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58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新疆宏联商贸有限公司2003-2004年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有关“老少边穷”的规定,同意免征新疆招标有限公司2003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减免税审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