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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预收款销售为何被认定偷税?

匿名  发表于 2023-6-20 00:20:1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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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预收款销售为何被认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9 21:4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093&idx=1&sn=27df97b7c91c8c030d2dc380de664b3f&chksm=8c0a19e3bb7d90f502ac8c0de9f3b5b98a63b5742fda25c629397b5b3cea3e6ef2c9e71801c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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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销售为何被认定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3〕74号
乌鲁木齐市汇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737Y):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
你单位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付的60,752,500.00元购车款,应根据合同约定自收到购车款90日内向购货方交付全部车辆。你单位采购了96辆汽车改装完成后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陆续全部交付给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陆续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销售96辆车(经改装后)全部交付对方,但部分收入按实际交付时间应确认在2019年4月1日之前,销售机动车增值税税率为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事实成立,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交接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你单位2019年2月少确认收入造成当月应补缴增值税157,154.07元、2019年3月少确认收入造成当月应补缴增值税78,104.00元,应合计补缴2019年增值税235,258.0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2月、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68.06元。
(三)印花税
2018年3月19日,你单位与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立两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快速检验车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63,397,210.00元;2018年4月3日,你单位与乌鲁木齐天汇博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博望)书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金额20,655,000.00元;2018年8月10日,你单位与乌鲁木齐市宏盛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鑫隆)书立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金额8,594,502.00元,上述合同书立未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及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第1项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第10项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之规定,你单位合计少缴2018年印花税27,794.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
证据二,你单位上游企业提供的收款明细账、银行收款流水单、发货单明细账、相关记账凭证等复印件等复印件;
证据三,你单位下游企业提供的购车资料等复印件;
证据四,货物与劳务系统查询的发票取得和开具信息打印件。
我局认为:你单位2019年2月、3月收取的车辆销售款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35,258.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468.06元的事实成立;你单位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未按照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27,794.10元的事实成立。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9,760.1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29日
摘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税舟后语:
这个案例有点疑问不太清楚:为什么开具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貌似是机关。这些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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