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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13]6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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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13]6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13]6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2013.7.19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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