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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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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13: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88578&idx=5&sn=679e6d8f7512c1efaa835b742fcd4815&chksm=872cf8ddb05b71cb95994a9b1c408ee0205c87996834804c04cc696b2d087fb69aae26124e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7 11:21
二维码: -
广西部分经济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这些经济区域包括了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广西税务将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相关的优惠进行了整理,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吧!
本篇为您介绍的是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01
北部湾经济区政策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02
西江经济带政策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西江经济带范围为:2021—2024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的部分企业。
适用对象及具体规定

知识小链接: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03
享受案例
【案例】南宁市A企业为2023年新成立从事批发零售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全年经营情况如下:营业收入700万元,营业成本3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设无需考虑其他情形)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条款,可以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款。

因此,A公司202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25%×20%×(1-40%)=3(万元)
政 策 依 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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