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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社保申报缴费流程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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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1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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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快讯!社保申报缴费流程优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7 22: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493&idx=1&sn=613b01743a76e9c6b25e330bbc71b042&chksm=fb4056bfcc37dfa9b4b3a9a89b4aaf9038fae350bdf95bbf56a9604dcf2a0b479446aea34be7#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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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字号】第2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江西省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包括: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一)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2023年6月28日20时至2023年7月1日零时,全省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7月1日零时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医疗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3年第5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云南省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其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未完成2023年缴费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于10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按季、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2023年7月1日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移动应用、自助终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线上、线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的年度工资申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常申报核定业务。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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