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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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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592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3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4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缴分行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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