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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边境小额贸易与边民互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简介

匿名  发表于 2023-6-19 00:2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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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边境小额贸易与边民互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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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18 22: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092&idx=1&sn=4e98602d4647b0b3e39b482cf290af80&chksm=8c0a19e2bb7d90f48b0ca911f2d00e359efa7ec2bd9c46324fbcf415c0c6ee205b48c3f28af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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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与边民互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简介
一叶税舟整理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税收政策主要与一般贸易进出口税收政策相仿,但有部分特殊政策存在区别。边民互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相对具有独立性。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备注:调整为“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西藏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
一、对财税[2010]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内容调整为“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四条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六条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条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第九条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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