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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这份热点问答请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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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18 0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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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阿克苏税务
标题:
契税缴纳,这份热点问答请收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IxMzgzNg==&mid=2247524772&idx=3&sn=5c2cd17ad1b0c160bbe34fb55e5c67ea&chksm=ebc3ff87dcb47691c0ffdf17b449fb33acafee8f43c5e3ead0d1f4acad030ea22ff0d35ec8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7 09:44
二维码:
-
契税缴纳
这份热点问答请收下!
??? 下滑了解 ???
谁应该缴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第二条
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八条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是否征收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计缴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八项
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四条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项
契税可以退税吗?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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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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