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1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4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391
2020-6-18 1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bc833021bbb94e80b136e0b01c66318d.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5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