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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劳社办字〔2006〕57号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国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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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6d0fDiORZqL0O6uUnkRRw==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呼劳社办字〔2006〕57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劳社办字〔2006〕57号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国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国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劳社办字〔2006〕57号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一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暂行加去》停工留薪期中的稳定期和恢复期合并计算。确立停工留薪期时,不再划分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二、在《暂行办法》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操作,我市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颅内损伤(S06)条款中增加:脑外伤后精神障碍(S06.13)和脑外伤后外伤性癫痫(S06.14)。
  (二)在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条款中增加:食管损伤(S27.7)。
  (三)在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条款中增加: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四)在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目录职业性皮肤病条款中增加: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停工留薪期期满之前10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其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四、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并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治愈,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附件:l、《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意见表》
  2、《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确认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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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劳社办字2006 57号  发表于 2020-9-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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