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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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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07f8a80ad8774e08a809e8514291c408.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6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0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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