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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6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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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1: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27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8]6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6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局制订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新地税二字[1997]015),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减免税统计上报问题,请各地按区局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在报送《减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分别减免税类型,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格式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统计工作纳入汇缴工作考评范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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