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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6个辖区发布全球最低税立法草案或通过最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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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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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AXNOTES
作者:丹尼尔-布恩、肖恩-布雷
日期:2023年6月13日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近年来,各辖区一直在讨论影响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改革。2021年10月,经过OECD谈判后,130 多个成员国就新税收规则大纲达成共识。大型公司将在有客户的辖区缴纳更多的税,在有总部、员工和业务的辖区缴纳更少的税。此外,该协议规定了15%的全球最低税率,这将提高对低税辖区盈利公司的征税。目前,各辖区政府正在制定实施计划并将该协议转化为法律。
OECD提案遵循了自2019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大纲。该改革包括两个“支柱”支柱一改革了大型公司的纳税情况(影响大约1,250亿美元的利润);支柱二引入了全球最低税(在全球增加约1,50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实施方面的延误和政策细节上的分歧使支柱一的多边公约最终文本的时间表推迟至2023年年中,而支柱二的实施最早也要到2024年。
支柱一包含“金额A”,将适用于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公司。对于这些公司,部分利润将在其有销售的辖区被征税;超过10%利润率的25%可能被征税。经过7年的审查期后,200亿欧元的门槛可能会降至100亿欧元。金额A是将税收收入从大型跨国公司运营的辖区有限地重新分配到其有客户的辖区。
最近的规则草案概述了公司在金额A下的纳税地点。这些规则包括确定最终消费者的方法,即使一家公司在漫长的供应链中向另一家企业出售产品。规则草案还允许公司使用关于消费者支出的宏观经济数据来分配其应税所得。
支柱一还包含“金额 B”,它为公司规定了一种更简单的方法来计算营销和分销等海外业务的税收。
支柱二是全球最低税。它包括三个主要规则和一个税收协定规则。这些规则是为了适用于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公司。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了立法模板
第一个规则是国内最低税(DMT),各辖区可以利用该税主张对目前低于15%最低有效税率的利润征税的优先权。
第二个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IIR),它决定了一个公司的国外所得何时应被纳入母公司的应税所得。该协议将最低有效税率定为15%,否则将在公司原居住辖区征收额外税款。在排除8%的有形资产(如设备和设施)价值和10%的工资成本后,IIR将适用于外国所得。在10年的过渡期内,这些排除将分别降至5%。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IIR主要依赖于财务(即“账面”)会计数据,而不是税务会计数据。这些税会差异意味着IIR通过关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净经营亏损和资本减免)来核算时间性差异。但是,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按照 15%的最低税率进行估值。与其他对外国收益征税的规则一样,IIR将增加跨境投资的税收成本,并影响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雇佣和投资的商业决策——包括国内业务。
第三个规则是低税利润规则(UTPR),如果不同辖区的另一个相关实体的税率低于15%的有效税率,则该规则将允许一个辖区增加对公司的税收。如果多个辖区都在实行类似的补足税,则应税所得将根据有形资产和员工的所在地进行分配。
DMT、IIR 和 UTPR 共同为在国外投资的公司和在国内投资的外国公司设定了最低税。它们都与至少 15%的最低有效税率相关联,并将适用于公司运营所在的每个辖区。
第四个规则是“应税规则(STTR)”,旨在用于税收协定框架,使各辖区能够对可能仅面临低税率的支付征税。该规则设定9%的最低税率。
为了使支柱一发挥作用,所有辖区必须以同样的方式采用这些规则。这将避免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采取不同的方法。
支柱二更具有选择性。支柱二大纲版本就像一个模板,各辖区可以用它来设计自己的规则。如果有足够多的辖区采用这些规则,那么全球范围内很大一部分公司的利润将面临15%的有效税率。
支柱一和支柱二都代表了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改革。该双支柱大纲特别指出,作为支柱一的一部分,需要取消数字服务税(DST)和类似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已与一些征收 DST 的辖区进行谈判,以确保平稳过渡。各辖区将不得不制定新的法律,采用新的税收协定语言,并废除与新规则相冲突的措施。
经过几个月的谈判,欧盟(EU)已经一致同意实施支柱二规则。欧盟指令将需要在2023年底前强行纳入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年营业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的公司将从2024年开始按15%的最低税率纳税,这包括达到收入门槛的纯国内集团。
拥有超过12个范围内跨国集团的成员国必须从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收入纳入规则,从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低税利润规则;那些少于12个范围内跨国集团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推迟6年实施这两项规则。
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6个辖区发布了立法草案或通过了最终立法,将支柱二立法模板纳入其国内法律。此外,瑞士的公投定于6月18日举行,以表示该国同意实施这些规则。
思迈特提醒
在金额A适用范围中,美国跨国公司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果实施支柱一金额A ,美国可能因为这种方法而失去税收收入。然而,美国财政部长Janet Yellen曾表示,她认为金额A对美国来说大致上是收入中性的。但要做到这一点,美国需要从外国公司或从那些通过外国办事处向美国客户销售产品的美国公司征收大量税收收入
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选择不实施与全球税收协议相一致的改革。虽然拜登政府支持该协议,但国会将这些改革排除在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之外。此外,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Jason Smith(R-MO)议员最近提出了报复性立法,以对抗外国采用的对美国跨国公司适用最低税规则的法律。
税收协定的批准需要在美国参议院获得 67票的支持,这使得在没有两党对新规则广泛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支柱一具有挑战性。
如果美国的政策不改变,则美国公司将陷入混乱的最低税网络,包括全球无形低税所得(GILTI),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BEAT),《通胀削减法案》新的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以及可能的全球最低税规则的某些部分。最近支柱二征管指南意味着美国的GILTI将在外国最低税之后适用,从而减少美国从该政策中获得的税收收入
这些规则的结构意味着欧盟的采用极大地影响了全球的跨国公司。这也给其他辖区带来了压力,使其采用某些版本的规则或对其税法进行其他修改。这些规则显然激励了对企业的补贴,以抵消最低税所增加的一些成本。这是因为标准税收抵免相对于政府补助和可退还税收抵免处于不利地位。该双支柱协议代表了税收竞争的一个重大变化,许多辖区将重新思考他们对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既然欧盟已经采取行动,许多公司将准备在2024年遵守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
如果支柱一实施失败,回到一个扭曲的欧洲数字服务税(DST)和美国报复性关税的世界则可能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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