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正祥会计事务所等8户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38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吉地税发[2002]193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规定,经核审, 准予新疆正祥会计事务所等8户鼓励类企业(详见附表),在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监督执行并做好2003年至2010年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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