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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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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SPaGTh/3EodE9JFquMrf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1〕19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1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我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等40个县(市、区、旗)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纳入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旗县(具体名单附后),试点启动时间为2011年7月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对试点地区新农保征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农保征缴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事宜》([2009]83号)、《研究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问题》([2011]11号)的有关要求开展新农保征缴工作。
  二、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地税部门征缴新农保的宣传工作,取得财政、社保经办和审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为地税新农保征缴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单位要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合理部署征管力量,积极参与前期工作,做好征缴准备。前期开征的试点地区要不断完善征缴机制,创新征缴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方便服务。后续开征的地区要深入调研,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新农保征管模式。
  四、各地区要按照区局新农保征缴工作的总体部署,在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新农保征缴系统上线及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附件: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旗县名单
  
二〇一 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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